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裁定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三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標設計應該注意什么?對于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拘傳嗎企業信用AAA等級評價的價值申請電子煙美國PMTA認證需要準備什么訴訟離婚判決后多久生效商標注冊被侵權后應當如何維權?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考核辦法介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