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任何權利都是由一定訴訟時效的,為了警示權利人注重對自己權利的保護,債權也是有訴訟時效的,那么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嗎?
二者間并不相同。其區別如下:
(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二、訴訟時效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除斥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的特征
(一)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二)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三)其適用直接憑借法院職權,不取決于當事人訴訟主張;
(四)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五)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除斥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他一般并沒有期間中斷,中止,延長的問題發生。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嗎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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