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六十八條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以小時計酬為主。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六十八條內容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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