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因為企業在不斷的壯大,公司也會發生名稱變更、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注冊資本增減等情況。這個時候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公司需要向工傷行政管理局進行工傷變更,但是也有些公司會出現變更冒認簽名的情況。那么工商變更冒認簽名有什么罪?下面我們請小編介紹下。
一、工商變更冒認簽名有什么罪
他人未經授權冒充你的簽名的,你無須承擔簽名的法律責任,簽字的責任由實際簽字人承擔。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替他人簽名的,屬于一種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則屬于無權代理,本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簽名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或經本人追認的,則該簽名對本人有約束力,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該屬于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偽證罪等等如果是假冒明星簽名出售,則可能構成妨礙作證罪、票據詐騙等等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簽的合同可能構成合同詐騙其他相應的可能構成金融詐騙。
二、包庇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三、冒充別人簽字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工商變更冒認簽名有什么罪的介紹。通過上文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冒名頂替他人不一定是犯罪,如果頂替的事情不違法,那么就屬于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如果涉及到刑事訴訟,那么就構成了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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