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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么區別

發布時間:2025-04-21 點擊:40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公司發展而言,往往是需要董事的,一般公司都有董事長,那么你知道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么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么區別
董事長是董事會股東中占有股權最多的人,執行董事是董事會大股東中直接參與公司運作的人,換句話說,執行董事既是股東又是公司業務的領導。
如果是小公司沒有上市,就沒有必要選出董事長,因為董事長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只需要有執行董事,實際參與公司的運作和管理。
二、執行董事承擔什么責任
執行董事的職能責任: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并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執行董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行使職權的義務。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有權就公司的損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構成了共同侵權,那么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結清誰看、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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