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時候工傷的認定標準是需要按照給勞動工作給勞動者積攢了多少身心受損的,那么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工傷?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個人原因沒回家不能認定工傷
二、誰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認定工傷(亡)的申請人,可以是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職工本人或其親屬。
在正常情況下,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應首先向企業申請,但如果企業拒不向其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的,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有權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亡)認定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這不僅有利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作時間內突發腦出血是否屬于工傷
“工傷”顧名思義系工作傷害,即所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存在密切的聯系。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現行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一般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概括地說,就是必須滿足“三工”原則。
工作時間突發腦出血是否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勞動部曾先后出臺了兩個復函,第一個為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6月3日作出的《關于在工作時間發病不作工傷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4)177號)認為,“高血壓病為一種常見病,發病原因及發病時間很難確定,現行政策也沒有按工傷處理的規定。即使在工作現場、工作時間內發病,也不應作工傷處理,而應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處理。”此《復函》將在工作時間內高血壓發病的情形不作為工傷處理。
而后,勞動部辦公廳在1996年7月11日作出的《關于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勞辦法(1996)133號)認為,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1965年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規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生急病死亡,……,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這個《復函》明確了如果某些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與工作有緊密聯系的,在工作中突發時,可以作為特殊情形,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見,工作時間突發腦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但對個別特殊情況,在有相關聯證據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工傷的相關知識,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想要是否是工傷,就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同時也要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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