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離婚程序時間
法院受理離婚程序的時間一般是七個工作日。一般情況下,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立案。如果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會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法院受理離婚程序時間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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