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公司債券罪的主體與客體?
構成變造公司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變造公司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為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公司債券制作的假的公司債券。變造公司債券罪的主體與客體?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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