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管轄法院
重婚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經常居住法院管轄更適合的,可以由居住地法院管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罪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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