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去購買房屋的時候,我們是有權將房屋進行處分的,同時承租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那么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最新司法解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最新司法解釋
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二、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排除情形
承租人優先權是法定的,所以租賃合同約定定限制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約定無效,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委托拍賣情況下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于他人而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為:
(一)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 所謂租賃房屋,應當是指出租人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中規定標準的房屋。
(二)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購買。關于同等條件標準的確定,一般認為是指以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為同等條件。關于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價款條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諾支付的價款數額應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諾支付的價款。其次,關于價款的支付方式,也應等同于第三人允諾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諾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張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條件還應包括其他交易條件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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