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投放危險物質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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