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應為:1、主觀上是故意;2、主體為十六周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和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加者;3、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和被收買兒童的人身權利;4、客觀上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行為。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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