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兒童司法解釋
收買被拐賣兒童司法解釋有《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其中第八條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相關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兒童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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