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嗎
不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分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類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解除條件的,其因違反法定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嗎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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