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
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案件屬于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3、獲得被害人自愿諒解的。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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