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的具體類型包括違約瑕疵,損害瑕疵,部分履行和其他的不適當履行四種,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之后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存在不完全履行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對瑕疵進行補正。
一、不完全履行有哪些分類
不完全履行包括主要有以下四種:
1.違約瑕疵。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對于違約瑕疵,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2.損害瑕疵。又稱為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違約瑕疵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失。
3.部分履行。指合同雖然履行,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對于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等。
二、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
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構成不完全履行,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于加害給付,屬于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可歸責于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于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于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于負責。
三、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瑕疵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債務人補正,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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