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人身損害賠償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么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證明材料。
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鑒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
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準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
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
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出租車費一般不予賠償。
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人身損害過錯責任原則是什么
1.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主觀上有過錯是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
三、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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