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居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不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
居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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