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雙方當事人具有符合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提供有報酬的且為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的勞動;用人單位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應適用于勞動者的條件。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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