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進行醫療的時候,很多整形醫院也是出現有病人比正規醫院的更多的情況,那么就需要了解到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對于屬于這三種情形的,也不必通過司法鑒定,法院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機構欲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需提供反證。當然,證明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以及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事實需要患者進行證明。
二、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情形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與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
第一條 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名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二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相關知識,在去進行過錯定責的時候,是可以采用推定的辦法進行處理的,但是也是需要符合邏輯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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