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
買賣合同管轄權的規定即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買賣合同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但如果買賣雙方約定由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執行。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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