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
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雙方是委托合同中的當事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約定的,由被委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一種合同。該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委托人怎么寫委托書
委托人應當寫明委托書的內容如下: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代理事項,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根據代理事項的不同,將代理事項區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3.權限,代理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范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代理權限范圍的,構成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沒有規定明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為代理事項和權限不明。
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
5.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
三、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有啥區別
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有的區別如下:
1.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
2.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托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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