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是誰裁決
勞動爭議當事人自愿將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做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裁決。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由誰組成
1.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2.工會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三、勞動仲裁后多久能拿到錢
申請勞動仲裁最多六十日可以拿到賠償:
1.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可延長十五日,也就是說,最長六十日,勞動仲裁可結案;
2.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中院申請撤銷,或者向基層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至于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才能拿錢,這個不好說,要看被執行人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否則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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