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的加班工資基數怎么核算的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二、績效工資算不算加班基數
績效工資算在加班工資基數里,績效工資它是勞動者在正常的勞動時間內所完成的,因此它是屬于勞動工資的組成的部分,必須要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的基數。這也是根據我們國家工資支付相關司法解釋當中所作出的規定。
1.績效工資算在加班工資基數里,績效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收入的組成部分的,應當作為計算基數;反之、加班費基數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2.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加班費的基數“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3.對于績效工資是否應當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因為各個單位績效工資的計算辦法不同,一般而言,績效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收入的組成部分的,應當作為計算基數;反之,則不應作為計算基數。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4.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三、確定加班工資基數要注意什么
企業在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在此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一般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規定,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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