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可能一些犯罪嫌疑人屬于精神病人,那么對于這類人群也是需要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這樣才能確定承擔的責任是怎樣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程序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對象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鑒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5、勞動改造的罪犯
6、勞動教養人員
7、收容審查人員
8、和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
三、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內容
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程序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知道關于精神病人是比較特殊的,因此經過確認之后,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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