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增加撫養費的依據是原定撫養費不足維持當地生活水平、因子女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等情形。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撫養費的問題已經做出了判決,一方不愿意支付另一方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一、離婚增加撫養費的依據
離婚增加撫養費的依據是: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不支付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
不支付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但前提是法院已經就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作出了判決,則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中法院并沒有對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作出判決的,則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行為執行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三、離婚訴訟撫養費沒寫是否可以追加
離婚訴訟撫養費沒寫是可以追加的。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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