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訂的除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來;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他。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情況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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