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管轄法院
當事人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一般可約定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但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才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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