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
放棄繼承權公證的辦理方式:一般情況下,需先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財產權屬證明、公證申請書等材料。然后,公證機關認為公證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的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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