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法律程序
1.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法規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之后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并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二、公司合并的條件
1.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在為前提;
2.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關涉到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
3.合并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余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
4.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諸如協商、自愿及合意等條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
(1)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國家還要求必須公證,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訂立要求更嚴的授權,即需經公司的股東會以特殊表決程序作出表決,
(2)合同標的不是普通的財產轉移,而是內容復雜的債權債務的混合轉移或重新組合;
(3)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契約專有(privity)的原則,公司合并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實現影響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此種合同不適用民法典中的契約規則。
三、企業合并后稅務如何處理
公司合并后的稅務事項一般按如下規則處理:若該公司需要清算合并所得的財產,用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虧損的余額,來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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