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過哪些途徑解除合同
可通過以下途徑解除合同:1、協商,是指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2、通知,是指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時,解除權人通知對方即可解除合同;3、仲裁、訴訟,是一方當事人不想通知的,可以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可通過哪些途徑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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