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給誰
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由法院給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應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給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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