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事故六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構成交通事故六級傷殘鑒定標準一般是: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達到一定條件;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等。構成交通事故六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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