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除外情形包括:1、該債權是因身份或特定關系形成的債權,系基于法律規定而形成,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等產生的給付請求權;2、該債權系債務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以上的債權具有專屬性,特定的當事人才享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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