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不交接被起訴怎么處理
對于離職時,員工不交接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員工離職不交接可視為擅自離職,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超過一定期限按照無故曠工處理,公司可以向該員工登記家庭住址發出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給公司造成相應損失的,公司可以仲裁、起訴追償。員工離職不交接被起訴怎么處理的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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