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帶些什么證件
離婚需要帶當事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并且提起離婚訴訟的,除前述證件外,還需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書面起訴狀等材料,協議離婚的,還需提供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離婚需要帶些什么證件的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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