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規定為: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規定?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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