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無效;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后試用期條款無效;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無效;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試用期無效;試用期超過六個月的無效;試用期期限不符合勞動合同期限的無效。試用期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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