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時候涉及到用工問題,往往雇主會與雇員簽訂相應的用工協議,那么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否都享受公積金待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否都享受公積金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可以參照以上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合同。
二、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單位工作。
用工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鑒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
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用工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用工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用工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用工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用工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用工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三、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使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目前無法可依,只能使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適用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而目前的就業協議陳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介入。盡管學校不是主體一方,不作為協議的一方簽字,但學校作為簽證登記方,必須在協議書上蓋章,沒有經過學校鑒證登記的協議,不列入學生就業方案。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對就業協議進行監證,旨在保護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協議的嚴肅性、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就業協議書上除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字蓋章外,還必須有元人事權的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簽字蓋章。
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于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適用的人群只限于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
簽訂的內容不同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7項必備條款(前面已經詳細講述),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條款十分齊全。相比之下,就業協議的條款就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情況,愿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
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是高校前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勞動合同簽訂在后,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簽訂的。畢業生雙向選擇成功后,由雙方簽訂就業協議,并經學校登記、確認,畢業后憑學校報到證到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正式報到。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訂立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訂立后,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當然,這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就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和福利待遇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相較于勞動協議來說較為正規,若是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的那必須是勞動合同,如果是短期的或者義務的可以考慮使用勞動協議,一般勞動協議的權利也比不上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較強烈,規定的內容也相應較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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