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費50萬離婚后財產
離婚后財產中有50萬退伍費的分配辦法:若該退伍費系結婚登記前取得的,則應當按照個人財產認定,不得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若該退伍費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應當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退伍費50萬離婚后財產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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