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了一定監護制度,被監護人可以在具有行為能力的時候為自己指定具有密切關系的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那么什么是意定監護人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意定監護人呢?
意定監護制度。指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在其自愿擔任監護人的基礎上,經過有關組織或機構的同意成為監護人。這些人擔任監護人,不是法律對其要求的義務,而是基于他們的自愿,我們把這種人擔任監護人的制度稱之為意定監護制度.
所謂意定監護,指被監護人在具備完全判斷能力的情形下,預先確定某人作為自己在欠缺判斷能力時的監護人。成人意定監護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監護人自主決定權”的體現,也充分體現了民法對私法的尊重與保護。引進意定監護制度,豐富了我國監護類型的種類,它與現有的法定監護一起,共同發揮著對被監護對象的人身與財產之監管功能,“真正實現了監護的主動與被動保護的統一”。
二、意定監護人可選多人擔任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也就是說父親和母親同時擁有監護權。因此意定監護人可以是多人。
三、監護人的范圍包括什么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地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
總之,被監護人可以提前與有意愿的親朋好友約定擔任自己的意定監護人。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什么是意定監護人呢?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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