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
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陰陽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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