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除非試用期的勞動者符合過失性辭退或者非過失性辭退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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