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里面,很多勞動者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能夠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那么簽訂勞動合同后被辭退,有賠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簽訂勞動合同后被辭退,有賠償嗎
勞動者被公司辭退是否有賠償需要具體分析。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或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要買五險一金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的五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是不能約定排除的,屬于無效條款。對于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但在北京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您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后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法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入職后簽訂勞動合同是我們每個人在工作前都應該知道的,有許多公司有或長或短的試用期,但這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有些人并不了解勞動合同的簽訂規則,入職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此時,您可以申請勞動法保護,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還應該支付您相應的工資及押金。我國《勞動法》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它使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簽訂勞動合同后被辭退,有賠償嗎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提供專業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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