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關系中侵權責任有哪些
雇傭人的侵權責任是需要代替提供勞務者一方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償。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傷的,由雇主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雇員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如下:
1.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相關法律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這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等。這些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進行使用,但是法律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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