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運營公司如果形式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伙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形式的知識產權運營公司,應當有兩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知識產權運營公司,應當有五名以上股東;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并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第八條
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伙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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