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有哪些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有:1、未成年人的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外的其他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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