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竊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4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據此,認定扒竊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這是場所特征;二是盜竊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這是對象特征。
二、扒竊屬于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扒竊屬于刑事案件。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扒竊,不管數額大小,次數多少,都應當定為盜竊罪。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盜竊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搶劫和盜竊的本質區別在于獲取財物的方式,盜竊是秘密獲取,搶劫是公開獲取。
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財物搶走的行為。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二者還存在如下區別:
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可以構成搶劫罪,盜竊罪必須要年滿十六周歲才構成;搶劫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又威脅了人身安全,危害后果具有雙重性,盜竊罪只侵犯被害人的財產,對人身安全沒有威脅和危害;在量刑的輕重方面,搶劫罪的起點刑期為3年,不論搶到的財物數量和金額。除了數額巨大之外,盜竊罪的刑期一般不超三年。需要留意的是,盜竊他人財物被發現后如果行為人為逃逸或獲得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就轉化為搶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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