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執行過程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那么判決書后強制執行期限?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的事項?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判決書后強制執行期限
一審判決以后,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后就生效。
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日之內支付多少錢。
即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判決書說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判決生效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二、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的事項
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三、作為當事人應當向哪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由
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
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因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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