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檢察院傳喚是否去
被取保候審后,人民檢察院傳喚的,被取保候審人需要去。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等規定。取保候審后檢察院傳喚是否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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